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和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和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和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定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裁定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75日(60日+15日)之範圍,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各罪犯罪相隔時間、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2月14日│106年4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4353│署106年度偵字第5584│署106年度偵字第8613│││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號│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106年度簡字第2575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5日│106年12月13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號│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106年度簡字第2575號││├────┼──────────┼──────────┼──────────┤││判決│106年7月11日│106年8月1日│107年1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定拘役│字第1290號裁定定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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