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張興宗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林崇一沈志藏吳博安林宗鍵余信旻李宗賢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俊榮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狀,並備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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