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字第6號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國君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