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套裝壹套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芬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44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套裝1套,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佳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44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套裝1套,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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