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燕紅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