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另案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7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0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