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03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六簡字第273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稱: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6日上午7時4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住處飲酒後,徒步前往雲林縣斗六市榴北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榴中里)中興路140之2號友人乙○○住處,催討債務新台幣1千元,因不滿乙○○避不見面,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乙○○住處門前乙○○所有之木椅1張,砸毀乙○○住處鐵門,而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甲○○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民國97年9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97年度六簡字第273號第9頁),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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