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ACHSENAPRASOP(中文名巴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RACHSENAPRASOP(中文名巴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圖一己交通便利,飲酒後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上路,顯危及自身與其他用路者之人身安全,考量其經查
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暨其為高中畢業
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421號
被告RACHSENAPRASOP(中文名:巴宋)(泰國籍)
男43歲(民國65【西元1976】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N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ACHSENAPRASOP(中文名:巴宋)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晚上8
時30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神州路,飲用啤酒1瓶後,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
全,仍於同日晚上9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
晚上9時15分許,途經臺中市神岡區豐洲路與豐原大道8段交
岔路口時,因未開啟頭燈,而為警攔查後,乃當場對其施以
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9時18分許,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ACHSENAPRASOP於警詢時及本署
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
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酒駕源頭管制
分析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及現場照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RACHSENAPRASOP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檢察官黃芝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玟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