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玲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640號),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