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曉明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
陳瑩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1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甲○○明知 辛雨薇 (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4月間,在被告前位於新北市○○區○○街○○號6樓居所內,發生性行為2次。又於106年5月1日至106年5月5日間某日,在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所內,發生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被告於107年3月14日在本院調解處成立調解(107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510號),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妨害家庭告訴等情,有該日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