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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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陳瑞斌 債務人 張寶霖 即 張鴻彬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美燕 即張鴻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鴻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