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修因懲治走私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擔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2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4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2月15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製造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間某日│106年2月間某日│自103年3月間起│││││至105年7、8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743等號│9743等號│9743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30│107.10.30│107.10.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1.02│108.01.02│108.01.02│├─┴──────┼───────────┼───────────┼───────────┤│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2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827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附表:
┌────────┬───────────┬───────────┬───────────┐│編號│4│││├────────┼───────────┼───────────┼───────────┤│罪名│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自106年2月間某日起│││││至106年3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743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3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1.02│││├─┴──────┼───────────┼───────────┼───────────┤│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27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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