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劉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仲偉 被告 吳錫民
吳錫洲 吳錫宜 蘇 吳慧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繼承被繼承人 吳清勳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查被代位人 吳錫昭 前於民國(下同)84年03月13日向原告借款650萬元整,嗣後因被代位人吳錫昭未依約繳交本息,經原告主張行使抵押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30462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擔保品以清償債務,分配拍賣款後,原告債權尚有3,701,242元未獲清償,原告對被代位人吳錫昭並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67912號債權憑證在案,被代位人吳錫昭就前揭原告未足額受償之債權應負清償責任。又原告於103年7月2日查調被代位人吳錫昭之財產清單得知,被代位人吳錫昭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其係於被繼承人吳清勳民國99年12月23日死亡時基於繼承關係所取得,且迄今未辦理分割登記而為繼承人等所 公同 共有。本案被代位人吳錫昭積欠借款未清償,已無資力且名下尚有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卻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換價以清償原告之債權,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代位人吳錫昭自得主張分割遺產以便換價清償原告之債務,然被代位人吳錫昭怠為主張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進行拍賣程序換價受償,為保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吳錫昭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清勳之遺產,
(二)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影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67912號債權憑證影本、吳錫昭財產清冊查詢清單影本、繼承系統表、吳清勳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吳清勳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對相符,而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亦為民法第242條所明定。而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且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得為代位受領。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之債務人即被代位人吳錫昭為繼承人之一,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被代位人吳錫昭怠於行使,致原告債權無法實現,原告為保全債權,故得代位吳錫昭行使分割遺產權利。又被告等均未對原告分割方案表示異議,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則與法無違,且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代位吳錫昭請求就被繼承人吳清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主張代位吳錫昭對於被繼承人吳清勳所遺遺產(即附表一所示財產)行使分割請求權,因此代位聲請繼承人等就系爭遺產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是因原告欲實現對被代位人吳錫昭積欠之債權所生,是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比例負擔,始屬公平。而被告於分割後均得自由處分其分別共有部分,均蒙其利,是上述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表一┌──┬─────────┬──────────┐│編號│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或金額│├──┼─────────┼──────────┤│1│彰化縣○○鄉○○段│面積160.73平方公尺,│││585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2│彰化縣○○鄉○○段│面積5.32平方公尺,權│││586地號│利範圍:公同共有1/1│││││││││├──┼─────────┼──────────┤│3│彰化縣○○鄉○○段│面積31.63平方公尺,│││587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4│彰化縣○○鄉○○段│面積295.83平方公尺,│││591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5│彰化縣○○鄉○○段│面積533.20平方公尺,│││592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6│彰化縣○○鄉○○段│面積1,779.37平方公尺│││593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7│彰化縣○○鄉○○段│面積5,073.05平方公尺│││596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8│彰化縣○○鄉○○段│面積1,445.28平方公尺│││598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9│彰化縣○○鄉○○段│面積23.28平方公尺,│││622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10│彰化縣花壇鄉南白沙│面積1,320.13平方公尺│││坑段77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5/60│││││├──┼─────────┼──────────┤│11│彰化縣花壇鄉南白沙│面積1,886.31平方公尺│││坑段78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8/60│││││├──┼─────────┼──────────┤│12│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新台幣100,000元│││││││││││││├──┼─────────┼──────────┤│13│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新台幣23元│││││││││││││├──┼─────────┼──────────┤│14│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台幣85元│││││││││││││├──┼─────────┼──────────┤│15│合作金庫銀行│新台幣800,000元│││││││││││││├──┼─────────┼──────────┤│16│合作金庫銀行│新台幣4,960元│││││││││││││├──┼─────────┼──────────┤│17│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新台幣160元│││││││││││││├──┼─────────┼──────────┤│18│國泰世華銀行│新台幣90元│││││││││││││├──┼─────────┼──────────┤│19│花旗銀行│新台幣77元│││││││││││││├──┼─────────┼──────────┤│20│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新台幣2,000元│││││││││││││├──┼─────────┼──────────┤│21│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新台幣2,000元│││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附表二:
┌───┬─────────┬─────────┐│編號│姓名│ 應繼份 │├───┼─────────┼─────────┤│1│吳錫民│1/5│├───┼─────────┼─────────┤│2│吳錫昭│1/5│├───┼─────────┼─────────┤│3│吳錫洲│1/5│├───┼─────────┼─────────┤│4│吳錫宜│1/5│├───┼─────────┼─────────┤│5│ 蘇吳慧淑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