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24號聲請人 伍效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同年4月18日、同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伍效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7,280元│101年11月20日│0000000│├──┼────┼────────────┼───────┼───────┼────┤│002│伍效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7,280元│101年12月20日│0000000│├──┼────┼────────────┼───────┼───────┼────┤│003│伍效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7,280元│102年1月20日│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