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被告 沈美雲
盧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百元,並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0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0
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且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有前揭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查詢表、收文查詢證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徵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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