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少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少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少雄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98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黎少雄前曾於85年至87年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45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5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1年5月4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以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2號(核准假釋文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