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債權人千真玻璃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周淑真 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恳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債權人為「千真玻璃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周淑真」,並提出蓋有該工程行及法定代理人大小印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