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定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
557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柯定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557號),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4年度易緝字第24號卷第70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王俊彥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淑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