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金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家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發回更為審理。查本院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第二審判決係認定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3萬4,990元本息及753萬4,990元懲罰性賠償金及利息(見本院卷二第392至393頁)。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06萬9,980元(計算式:753萬4,990元+753萬4,990元=1,506萬9,9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萬6,924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1萬6,924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王育珍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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