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金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上訴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陳泓達 律師上訴人 李靖葦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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