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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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陳正憲 債務人 葉重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