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奇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奇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柒月。│處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日期│100年9月14日│101年4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56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84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980號│101年度訴字第1478號││實├──┼──────────────┼──────────────┤│審│判決│101年4月13日│101年8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42號│同上││決├──┼──────────────┼──────────────┤││確定│101年7月2日│101年9月25日│││日期│││├─┴──┼──────────────┴──────────────┤│備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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