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宗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且均係於4個月內所犯,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受刑人迄今未回覆等情,有本院114年4月24日 橋院甯 刑匡114聲399字第1141006719號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16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21日

112年8月13日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號

113年度簡字第962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9號

113年度簡字第238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15日

113年10月14日

確定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號

113年度簡字第962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9號

113年度簡字第238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2月23日

113年8月20日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976號

(已執畢)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059號

(已執畢)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56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