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木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木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6月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春木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6月9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0年10月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9月26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8
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