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