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1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以
循環信用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以循環信用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計付之違
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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