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張平輝
許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和 、 張聰章 、 陳有忠 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張平輝、許秀卿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算式:150000+50000+250000=450000)、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張平輝、許秀卿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