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9號反訴原告連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肇聰 訴訟代理人 朱理華
古富祺 律師反訴被告大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正 訴訟代理人 余姈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損害賠償,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3,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