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 蔡連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孝勤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萬1,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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