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威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威儀住居於台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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