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蕭偉廷 兼法定代理 蕭志明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瀧輝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主文與事實理由欄內容
不符)㈡本件2紙本票總額為新台幣2萬元,聲請狀謂尚餘新臺幣五仟元未受清償,請釋明「各紙」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何。
㈢聲請人聯絡電話。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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