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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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5號上訴人新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汶永間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1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婉淑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簡 字第 5 號裁定(111.12.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上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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