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原告 江英龍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相對人 江献正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並未詳載相對人「 江倩吟 之夫」之真實姓名及住居址,併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啟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