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59號聲請人 王錦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致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㈡確認本件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是為何?㈢請補正本件之票據提示日。
㈣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