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湯逢泉 相對人 徐煥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13035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