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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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龍選任辯護人劉邦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01號、106年度偵字第1242號、106年度偵字第3400號),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4442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