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告 張世芳 訴訟代理人 邱東泉 律師被告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038元,惟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00分之781(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968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7,權利全部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是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299、3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份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62,500元、73,938元(原告以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即有違誤),故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應為1,180,376元【計算式:(62500×1221.39×781/100000)+(73938×1058.41×781/100000)=0000000】,而系爭建物於111年度課稅現值為608,1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88,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原告僅繳納17,038元,尚欠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