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原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原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原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郝郁文
巴奈.菈們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36號、第2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郝郁文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巴奈.菈們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手機遊戲APP禮物、金幣係儲存於遊戲伺服器內之電磁紀錄,並非以物理形態現實存在之有形體財物,且該遊戲禮物、金幣可供交易使用或移轉給第三人,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屬於刑法保護之財產上利益,若以詐術手段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㈡被告郝郁文、巴奈‧菈們2人(下合稱被告2人)幫助他人犯前
開罪名,均為幫助犯,其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2人將遊戲帳號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幫助正犯遂行詐欺得利犯行,使其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助長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告訴人 吳念真 受詐騙而贈送遊戲禮物、金幣,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份子之真實身分,導致犯罪橫行,行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告訴人之損失金額,被告2人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又被告2人之犯罪手段僅係提供遊戲帳號資料,並非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之人,兼衡被告郝郁文於警詢時自述為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被告巴奈‧菈們於警詢時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網路直播主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被告2人所幫助之詐騙份子雖向告訴人詐得利益,然依卷內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已因幫助詐欺行為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應認本案並無犯罪所得可供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36號
第2137號被告郝郁文
巴奈‧菈們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郝郁文、巴奈‧菈們均可預見將個人所申請之網路遊戲帳號提供予陌生人使用,該帳號極有可能淪為犯罪集團成員作為
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使用,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之犯罪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郝郁文於民國110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000○0號之住處內,利用WEPLAY遊戲APP語音房,將其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請之WEPLAY遊戲帳號,以告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遊戲帳號登入驗證碼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骷髏頭」之詐騙犯罪者使用;巴奈‧菈們則於110年10月1日左右,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租屋內,利用WEPLAY遊戲APP語音房,以告知APPLEID之方式,將其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所建立之APPLEID向WEPLAY遊戲所申請之遊戲帳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怡珊 」之詐騙犯罪者使用。嗣暱稱「骷髏頭」之詐騙犯罪者取得郝郁文提供之遊戲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11月25日21時48分許前某時,利用WEPLAY遊戲APP語音房,向吳念真詐稱願互刷禮物以提昇遊戲魅力值云云,致吳念真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5日21時48分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居所內,利用手機上網連結至上開語音房,將其在遠傳APPLE商店所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990元之遊戲禮物「私人飛機」予暱稱「骷髏頭」之詐騙犯罪者,該詐騙犯罪者取得該價值1,99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後,竟未依約贈送等值禮物予吳念真,逕自離開該語音房,吳念真始悉受騙。吳念真發現受騙後,查知暱稱「骷髏頭」之人為「 茜茜 的家」家族成員,乃於同日22時54分許前某時,私訊該家族之族長即暱稱「陳怡珊」之詐騙犯罪者,「陳怡珊」即利用巴奈‧菈們所提供之上開WEPLAY遊戲帳號與吳念真對話,得知吳念真要求幫忙取回其遭「茜茜家族」成員暱稱「骷髏頭」所詐騙之禮物「私人飛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向吳念真詐稱需先贈送價值1,990元之遊戲金幣,始可幫忙處理云云,吳念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54分許,在上址居所內,將其在遠傳APPLE商店所購買,價值1,990元之金幣贈送予「陳怡珊」,惟「陳怡珊」收取該價值1,99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後,遲未幫忙處理取回吳念真遭詐騙之「私人飛機」,吳念真方知受騙。嗣吳念真報警處,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念真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郝郁文、巴奈‧菈們固均坦承有提供其等所申請之WEPLAY遊戲帳號予暱稱「骷髏頭」、「陳怡珊」之人使用,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意,被告郝郁文辯稱:因為網友「骷髏頭」向伊借用遊戲帳號,伊自己有兩個遊戲帳號,就把沒有使用的遊戲帳號借給「骷髏頭」,不知道會被拿去詐騙云云;被告巴奈‧菈們則辯稱:伊於110年6月間在遊戲裡認識「陳怡珊」,之後「陳怡珊」一再向伊借用遊戲帳號,伊就借給「陳怡珊」,不知道會被拿去從事詐欺云云。惟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吳念真於警詢及本署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提供之對話暨APPLE商店購買紀錄截圖、報案資料、「WEJOY」遊戲平台回復使用者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稽,已堪認定。
㈡被告2人雖以前詞置辯,然目前之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
,經常利用收購之存款帳戶、遊戲帳號、行動電話,作為詐欺他人財物工具之事例,已多所報導,被告2人均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此自應知之甚詳,且被告2人對於向其等借用遊戲帳戶之人年籍資料均毫無所悉,此為被告2人供陳明確,竟任意將個人之遊戲帳戶等資料提供予陌生人使用,使詐騙犯罪者得據以做為詐得不法利益之人頭帳戶,顯見被告2人有預見並容任上開詐騙犯罪者之不確定故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之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其等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參與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檢察官石東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倩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