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億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國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四九號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遵鈞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八七號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雙方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該提存擔保金,爰提出提存書、同意書等件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八七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四九號提存十萬元,嗣該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九四號執行後視為撤回,有各該卷宗可憑。相對人亦陳明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同意聲請人領回該提存款,依上揭法條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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