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8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珠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玥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莊佩穎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