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加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5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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