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玉小字第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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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玉小字第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10月18日中午12時在本院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馮輝能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零玖拾柒元整,及其中貳萬
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自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