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仁法扶律師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碩瑋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仁法扶律師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碩瑋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