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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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910號原告 黃書晴 法定代理人 黃明輝 兼法定代理人 張惠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仕龍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