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號抗告人 李權桓 (原名 謝瓊蘭 )代理人 謝銘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棟材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且未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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