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琴犯竊盜罪,共拾玖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院偵卷第137-139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琴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為,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10、14至19所示時間,各在同一地點,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3至10、14至19所示之物,各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竊盜罪。又被告就上開19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普通,及於警詢自陳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已退休、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19次竊盜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所宣告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然考量被告欠缺尊重法治之觀念,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並啟自新。

五、被告所竊取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雖未扣案,然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堪認其犯罪利得實質上已受剝奪,如另行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非但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亦與比例原則有違,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525號

  被   告 陳琴  女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0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羅和店內,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165元),將之放入隨身包包內,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店長 林真如 察覺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真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琴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真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本案店內監視器影像截圖、檔案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19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可憑,堪認被告有悔悟之心,請審酌該情併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至被告所竊之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既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堪認已無保有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

附表:

編號

日期

進店時間

離店時間

偷竊時間

商品名稱/數量

金額

1

111/5/7

 

19:45:55

19:45:02

光泉 巧克力牛奶1瓶

82

2

111/5/11

 

16:56:21

16:50:16

光泉果汁牛奶1瓶

82

3

 

 

111/9/19

 

 

 

 

 

08:51:09

布丁1個

12

08:54:26

新東陽肉乾1包

139

08:56:19

麵包1個

35

4

 

 

113/7/5

 

07:53:05

 

07:54:28

 

07:53:39

韓國麵包1包

52

07:53:57

袋裝芭樂1袋

49

07:53:57

袋裝蘋果1袋

52

5

 

113/7/8

 

07:52:36

 

07:54:24

 

07:52:58

袋裝蘋果1袋

52

07:53:25

礦泉水1瓶

20

6

 

 

 

113/7/9

 

07:36:14

 

07:37:57

 

07:36:50

悅氏鹼性水1瓶

20

07:37:01

小熊餅乾1盒

39

07:37:18

玩具1個

195

07:37:25

玩具1個

99

7

 

113/7/10

 

07:54:58

 

07:57:35

 

07:55:06

FMC天然水1瓶

20

07:56:49

秤重糖果數顆

20

8

 

113/7/11

 

07:44:45

 

07:46:17

 

07:45:11

綜合米果1包

39

07:45:24

悅氏鹼性水1瓶

20

9

 

 

113/7/12

 

07:41:58

 

07:44:26

 

07:42:43

藍色口罩1包

39

07:43:07

葡萄乾1包

20

07:43:31

悅氏鹼性水1瓶

20

10

 

113/7/13

 

07:39:26

 

07:42:07

 

07:40:48

鬆餅麵包1個

39

07:41:05

倍多巧克力1條

15

11

113/7/15

08:13:37

08:14:50

08:14:32

FMC葡萄汁1瓶

45

12

113/7/16

08:10:55

08:13:45

08:11:38

FMC潔膚溼巾1包

79

13

113/7/19

08:41:53

08:45:12

08:43:39

光泉低脂鮮乳1瓶

100

14

 

 

 

113/7/20

 

08:11:15

 

08:13:55

 

08:11:38

城市一族草莓棒1盒

20

08:11:49

小熊餅乾1盒

39

08:12:08

義美生機草莓1包

49

08:13:30

健達巧克力1盒

42

15

 

 

113/7/22

 

07:48:59

 

07:51:00

 

07:49:27

樂連連洋芋片1盒

32

07:50:09

夾心吐司1個

29

07:50:31

可可好朋友1瓶

30

16

 

 

113/7/23

 

08:06:04

 

08:07:18

 

08:06:35

杏仁小魚1包

35

08:06:40

礦泉水1瓶

20

08:06:52

小熊餅乾1盒

39

17

 

 

113/7/27

 

07:50:00

 

07:52:34

 

07:51:07

FMC飲料1瓶

40

07:51:19

倍多巧克力1條

15

07:51:35

林鳳營鮮乳1瓶

99

18

 

 

 

113/7/29

 

07:54:23

 

07:57:37

 

07:55:13

鮮乳坊鮮乳1瓶

119

07:55:35

FMC葡萄汁1瓶

45

07:56:08

輕便雨衣1件

39

07:56:13

葡萄乾1包

20

19

 

113/7/31

 

07:58:08

 

08:00:35

 

07:58:35

樂連連洋芋片1盒

29

08:00:14

蘋果汁1瓶

40

合計

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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