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余昭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達暐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37,800元│99年8月31日│AY0000000││││公司 陳三寶 │業銀行三民│││││││││分行││││││├──┼──────┼─────┼──────┼────────┼───────┼──────┼───┤│002│聯邦運輸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1,600元│99年10月5日│ED0000000││││有限公司│行小港分行││││││││ 許平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