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 唐芝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係以:伊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指定訴訟代理人費用云云,固據提出另案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編號00000000G-012)及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撥付通知書為證,惟前揭書證,仍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至另案准其訴訟救助,其效力不足以拘束本件。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林玉珮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