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4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蘭順 上列上訴人與 葉文雄 間因109年苗簡字第40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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