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77號聲請人甲○○
戌○○午○○卯○○乙○○○癸○○○壬○○丁○○己○○戊○○寅○○亥○○巳○○○庚○○辛○○天○○丙○○子○○丑○○酉○○未○○申○○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辰○○○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規定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則駁回之。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馬蕙梅